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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居留事宜:(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)

  •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在台原有戶籍者,應於入境後30天內,逕向原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,請領國民身分證。

  •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在台無戶籍者,應於入境後15天內,逕向就學所在縣市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『台灣地區居留證』。

  • 持外國護照以居留簽證入境者,應於入境後15天內,逕向就學所在縣市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『外僑居留證』;如以停留簽證入境者,應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停留簽證改居留簽證,再辦理『外僑居留證』。

  • (四)居留證有一定效期,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,向就學所在縣市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延期手續,以免因逾期而產生罰款及遭強制出境等困擾。

  • (五) 在台求學期間,應隨身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,以備查驗。

 

 

二、依『就業服務法』規定,持外僑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證之僑生不論校內外工

作(含實習),均應向勞動部請『工讀准證』。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不

得超過16小時。僑生休、退學與畢業後在台停留期間,依法不准工作。無工作

許可證(或工作證逾期)打工,處新台幣3-15萬元罰鍰,並得強制出境。

 

三、畢業(含應屆)僑生可直接報名海外聯招會的研究所甄試,免除須返回僑居地二年之限制,唯一人僅一次機會,每次可填寫三個志願。

 

四、各校僑生畢業、退學或休學且在1年內未繼續就學者,中止僑生身分,唯若繼續升學、轉學或復學,則恢復僑生身分。

 

五、僑生畢業後,依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相關規定,其居留證效期得予延期,同學可持畢業證書至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申請,最多6個月。

 

六、在學期間居留延期或資料異動,必須經學校蓋章同意或出具公文後方可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,未經學校蓋章者皆無法辦理。(出入境毋需學校蓋章)

 

七、請妥慎保個人之居留證及護照,若有遺失,請立即辦理補發手續,以免遭冒用。

 

八、移民署規定居留證效期在暑假到期,在未註冊前一律只能展延至9月30日止。

 

九、如有偷取物品經查獲者,一律報警處理,並依法遣送出境。

 

十、直發新生取得居留證後須連續滿6個月方可加入全民健保,期間若有出境不得超過30日,且只限1次,且其滿6個月之計算需在原有的到期日往後再加上出境之日數,此期間若出境超過30日或達2次(含)以上者,其6個月之計算由入境後之隔日起重新起算,請同學特別注意(寒假),以免延誤加保時間。

 

僑生來台升學必須遵守之重要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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